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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 
加入时间:2009/4/11 11:05:40   点击数:21901

 

采访何理将军{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会长、国防大学教授 }
 

{转帖}抗日战争史研究与中国社会进步---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会长何理

  值抗日战争全面爆发70周年之际,我们走访了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会长何理教授。请他谈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内抗日战每史研究的新进展。何理教授指出,通过解放思想、拨乱反正,学术研究的环境日渐宽松,国内外交流日益增多,社会不断加大支持力度。抗日战争史研究从单方面介绍共产党敌后抗战和党内路线斗争到基本形成全新的全民族反侵略战争研究的学术格局,其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
  走上抗日战争史研究之路
  记者:您是国内较早从事抗日战争史研究的学者之一。1985年抗日战争胜利40周年的时候,国内出版了两本全面记述抗日战争全过程的历史著作,其中之一就是您的第一本书《抗日战争史》。您是怎么走上抗日战争史研究这条路的?
  何理:从我个人来讲,也是偶然,主要跟工作有关。1957年,我考入南开大学历史系,1962年毕业以后被分配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中共党史教研室当教员,此后就一直在军队院校工作。当时政治学院有一批军事保密资料,是外面看不到的,主要是中央军委的作战电报。一开始1962年、1963年,学院让我们整理这些资料,打印、复印以后,自己也抄录了一点。到1964年,碰到了院校整风,出于保密的考虑,领导要求上交资料,不允许个人保留,我们把自己抄录的一点也上交了。这个时候还谈不上研究,只能讲通过看资料,对抗日战争有了一个初步的印象。
  我真正开始从事抗日战争史研究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了。当时,中央档案馆有限度地对外开放,有关单位通过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冯文彬批准,可以派干部进去看档案。政治学院是军队的大单位,大概批了五六个人可以去看档案,我也是其中之一。我看的主要就是抗日战争时期的文献,现在基本上都收入了中央档案馆编的《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但那个时候是相当机密的,社会上基本看不到。你提到的我的那本书,就是在看这些资料基础上写成的。
  记者:改革开放以后,您才真正开始抗日战争史研究,这是个别现象,还是很普遍?
  何理:很普遍吧!改革开放以前,抗日战争研究也有一些成果,但都是零星、分散的,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抗日战争史研究的科学体系。当时,我们在政治学院讲抗日战争,基本上就是通读《毛泽东选集》,讲解毛泽东的几篇军事著作,为学习和诠释领袖著作服务。
  至于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明显,当时受政治环境影响太大了,主要是两点:一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共两党还处在敌对状态,我们当时的方针是要“解放台湾”。因此,土地革命战争、解放战争阵线分明,就好讲。抗日战争时期国共既合作又斗争,就不好讲。当时十分强调历史为政治服务,你肯定不能为国民党讲好话,对吧?二是受到“左”倾教条主义的影响。我刚入学就碰到了反右派运动,此后政治运动不断,“阶级斗争为纲”,什么事都是
  “斗”字当头,历史研究受《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影响也很大,当时就讲抗日战争时期党内存在两条路线的斗争。
  结果全国抗战变成了“半边”抗战,正面战场没有了,国共合作没有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变成了只有斗争、没有联合的空洞口号,军事斗争的主要内容也是共产党和国民党的“磨擦”作战,而不是对日军的战争。
  抗日战争胜利利四十周年,
  奠定抗日战争史研究的基本格局
  记者:1978年,郭沫若在全国科学大会上热情欢呼“科学的春天来了”。对于抗日战争史研究来讲,到1985年抗日战争胜利40周年是一个什么样的春天?
  何理:早春吧!已有春意,但温度还不够,有时还有倒春寒。
  当时,中央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提出第三次国共合作,对推动抗日战争史研究,特别是是抗战时期的国共关系研究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刚才讲了,中央档案馆当时有限度地对外开放,大家最有兴趣的一个题强就是1936年至
  1937年国共早期谈判。20世纪80年代初期,有些同志,比如李良志、杨圣清、李海文、李坤利用中央档案馆的资料,写了几篇有史料内容的文章发表,对抗战史研究很有推动。但是,总的来说,1985年以前,档案资料还基本没有向社会开放,能够根据第一手资料写文章的学者还是极少数。因此,这一时期抗战史研究的成果从数量上来讲不多,质量上成熟的更少。
  1985年,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40周年,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等单位对抗日战争馆的陈列进行了改版,反映了国共两党合作抗战的全貌,对国民政府和军队在抗战中的作用进行了实事求是的评价。这在当时产生了轰动性的社会效应。但是不久,中央有关主管领导同志对此进行了批评。我们还接到上级指示,要求对这种思想观点进行清理。因为研究抗战史的人大部分持有同样观点,当然这件事很快不了了之。1985年9月3日,彭真代表党中央在纪念抗日战争胜利40周年大会上讲话,对国共合作抗日作了明确的表述,肯定了国民党正面战场的作用,并再次提出了第三次国共合作的设想。这可以说给国共合作抗日定了调子。革命军事博物馆郭雄等编写了一本小册子——《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正面战场重要战役介绍》,差不多也在这个时候公开发表,这是国内学术界第一次公开对国民党正面战场作较为全面的评
  价。我的第一本书不久也出版了,专门辟有两章,对国民党正面战场前、中、后三个阶段主要的作战情况,从抗日战争全史的角度,作了一个比较肯定性的评价。
  这一时期,随着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学术研究的环境宽松了,同时也为纠正过度夸大党内“路线斗争”的虚妄之词,科学阐述共产党的抗战战略方针创造了条件。
  记者:您怎么评价早春天气里抗日战争史研究的成果?
 何理:虽然这一时期学术成果数量不多,质量上乘的更少,但是意义重大,可以说奠定了抗日战争史研究的基本格局。具体来讲,主要是以下三点:一是突破了过去长期封闭的国共关系格局,国共共同抗战的基本思路确定了。至于讲抗日战争是以共产党为主,还是以国民党为主,对国共关系的评价是高一点,还是低一点,各种说法都有,有的不好公开讲,但私底下有议论。二是开始纠正过度夸大“路线斗争”的虚妄之词,对一些重大事件和人物重新评价。三是在研究指导思想上,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充分研究历史资料,全面解读历史,
  这成为大家的共识。取得这个共识不容易,没有几年时间的磨合,没有好的政治社会环境是不可能的。
  记者:您曾在一篇文章中讲,改革开放前抗日战争史研究最严重僵化模式是共产党内的“两条路线”斗争。您刚才讲,改革开放以后逐渐开始予以纠正,您能不能具体展开讲一讲?
  何理:在“左”倾教条主义主导下,中共党史被歪曲为“党内路线斗争史”,当时的历史基调是抗战时期从洛川会议开始中共党内就出现了尖锐的“路线斗争”。王明从苏联回国以后,带回来一条右倾投降主义路线。由他主持工作的长江局,忠实地执行了这条路线,而且向南影响到新四军,造成皖南事变,向北影响到华北军分会,造成百团大战。
  改革开放以后,对上述问题进行再评价是抗日战争研究拨乱反正最重要的方面。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可以说从那时起一直持续到现在。
  中共中央党校等单位利用档案史料对洛川会议、十二月会议、三月会议、六届六中全会等抗战初期中共中央的几次重要会议进行了研究,基本认定抗战初期党内在政治方针和军事战略方面存在着若干不同的认识和意见,但不存在所谓“两条路线”的斗争。我认为,在不同工作岗位上的领导者,对一个问题认识的角度、侧重点有不同这是常见的,不足为奇。毛泽东等当时在延安,主要考虑党的全局战略,尤其是中共怎样发展壮大,比较强调独立的敌后游击战争。而周恩来、彭德怀等在前线,当时正和国民党合作抗战,对如何配合国民党
  进行运动战考虑得多一点,是完全正常的,而且在华北抗战初期,八路军在配合正面防御作战时运动战的战机还是不少的,因此不能动辄就是“路线”问题论事。但是,对长江局在抗战初期有没有一条王明路线,这在当时还有不同看法。因此,尽管王明是党内十分有争议的敏感人物,在研究中还是不能绕开他。通过研究,学术界基本上达成一致意见,王明回国以后,的确接受了共产国际和苏联的影响,重视国民党,轻视共产党在敌后的发展,重视上层统一战线,轻视发动群众,发表了一系列右倾错误言论,在政策方针上是有一些问题的。周总理、董(必武)老、叶(剑英)帅都曾在长江局工作,抗战初期,长江局有很大成绩,当然也有错误,但不能笼统断言犯了右倾投降主义路线错误。
  百团大战的问题,从华北工作座谈会开始,争论了很多年,庐山会议以后一直到“文化大革命”,更被批得一塌糊涂,说是给国民党、蒋介石抬轿子。1979年,军事指挥学院的蒋杰,在院长萧克的支持下,发表《百团大战问题的探讨》一文,开了重评百团大战的先河。现在学术界对百团大战也还有一些不同看法,但基本上肯定了。
  皖南事变的再评价影响也很大,一度很热闹。传统观点把皖南事变的主要责任归咎于项英执行了王明右倾投降主义。说皖南事变,主要是批项英。1980年,我在《近代史研究》上发表了《皖南事变》一文,这是改革开放后对皖南事变研究比较早的一篇文章。这篇文章把皖南事变的过程说得比较清楚,但那时候还没有为项英平反,文章最后一部分,还是讲“两条路线”斗争。现在对皖南事变的研究更加充分了,大陆方面的档案基本公布了,有学者在文章中也运用了台湾收藏的相关档案。学术界基本认为,从国民党严格限制共产党在敌后
  发展这个大形势来讲,皖南事变发生有其必然性;项英对皖南事变的决策和临机处置都有重大失误;同时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对形势估计和具体指导也有不完全正确之处,也应负一定责任。
  抗日战争胜利五十周年,
  迎来抗日战争史研究的学术高峰
  记者:从抗日战争胜利40周年到抗日战争胜利50周年,抗日战争史研究迎来了一个高峰
  期,总的来讲,有什么特点?
  何理:这个时期的研究,在前一阶段解放思想、形成基本格局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不仅走出了原来的中共党史或中国革命史的体系,而且突破了单纯的国共两党抗战或简单的军事政治史的框架,向着全国的各民族、各党派、各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外交等全方位的研究格局发展,并在上述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十分丰富的成果。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由我们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分别编辑出版的两套抗日战争史丛书,一共有几十本。

 记者:这一时期取得这么多的成果,您觉得主要有哪些原因?
  何理:8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加快向纵深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学术研究的环境日益宽松,人们的思想眼界更加开阔,这是抗战史研究取得喜人成绩的根本原因。具体来讲,我觉得最主要是以下三点:
  一是同海外的学术交流日益增多,大大开拓了我们学术研究的视野。80年代中期,南开大学的魏宏运连续召集了两次抗日根据地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南京大学的张宪文1987年召开了一个关于民国档案的国际学术研讨会。这是在国内召开的两次比较早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姑且不说其学术成果,重要的是把国际交流局面打开了,日本、美国一些著名的学者都来了。此外,为纪念卢沟桥事变50周年,刘大年带了几位中国学者到日本搞过一次高端学术交流,这也是比较早的。同时,国内翻译出版了不少国外相关著作,还创办了专门介绍外国相关学术成果的期刊。国外学者研究的角度、方法和我们大不一样,值得借鉴,给我们不少启发。
  二是这一时期档案资料大规模对社会开放。当年我们在中央档案馆看的密级很高的资料绝大多数都已经公开了。中央文献研究室系统推出了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领导人的年谱、传记和文集,为研究工作提供了权威性的文献资料。军队有关部门组织编辑出版了大型史料丛书《八路军》和《新四军》,军事科学院出版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史》,第二卷即关于抗日战争部分。各地党史部门出版了大量关于抗日根据地的史料。国民党方面的档案资料,留在大陆的,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出版了不少,留在台湾方面的,不少也向社会开放。其他专史,如“满洲国”史、日本侵华史等方面的史料也出版了不少。
  三是社会重视,在人力、物力方面给予了很多支持。我们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是个纯学术组织,经费、办公场所依托抗日战争纪念馆,组织编辑的抗日战争史丛书由北京市委宣传部及北京社科联等单位资助出版。国家社科基金也在抗战史研究方面给予了不少支持。各省市区的投入都比较大,比如河北编辑出版的长城沿线无人区的史料,一共十几本,就是投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调查得到的。
  记者:1995年,江泽民在莫斯科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0周年纪念大会上,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的作用地位为主线,发表了讲话。这有什么背景?
  何理:总的来说,江泽民的讲话正确反映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个基本历史方面。把中国抗战作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放在世界范围里面来考察,1985年以前,这个观点就大体上提出来了。此后,由于改革开放和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社会更加关注抗日战争的国际历史地位及其与中国近现代社会发展的关系。作为抗日战争史研究者,也有这个强烈的愿望。
  同时,这也是研究中国抗日战争的国际环境不可避免的课题。抗战时期的中外关系,是研究中国抗日战争历史地位的中心环节,自然在这一时期成为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和热点。过去国内的历史文献过分美化苏联,完全否定美英的对华政策,这无疑是一种偏颇之见。实际上各国的对华政策都是从本国国家利益的主轴线出发的,苏联是抗战初期援助中国抗战的主要国家,但苏德战争开始后对华援助大为减少,并表现出大国主义和民族利己主义;美英在抗战初期对中国支持有限,太平洋战争后成为援助中国抗战的主要国家,都是和它们的国家利益和外交战略密切相关。坚持独立的民族战争,广泛争取国际援助,这是国共两党在国际战略方面的基本共识。
  记者:国共合作抗战的禁区被突破以后,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研究成为这一时期的学术热点。您能不能概括介绍一下?
  何理:学术界基本达成共识,国民党及其军队在总体上实行了第二次国共合作和对日抗战,基本上守住了一条相对稳定的战略防线,保住了西北、西南等半壁江山,这是基本的,值得肯定。从九一八事变到卢沟桥事变,国民党实行“攘外必先安内”的政策。这个政策我认为还是要否定,但是以前说国民党一味妥协也不准确,国民政府在此期间,特别是1934年以后对抗战是作了不少准备的。
  关于国民党的军事战略问题,国民政府提出的“持久消耗战”战略,是国共两党和军队的共识,基本上是应当肯定的。但国共两党也有原则性的差异,共产党着重于政治,改造社会结构,推动人民群众抗日,是完全意义上的人民战争;而国民党着重于军事,单纯依靠政府、军队抗战,忽略甚至限制人民群众。这就是抗战时期所谓的“抗战与民主”问题。
  抗战初期国民党在正面战场组织的一系列重大战役,总体方面是肯定的,但对于国民政府所实行的作战方针,学术界仍然存有不同的认识。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要注意当时的历史背景。卢沟桥事变后不久,持久战的战略思想就提出来了,但如何进行持久战,一开始并没有统一的认识,毛泽东的《论持久战》也是1938年5月才写成的。因此,抗战初期的一些具体的军事方针策略,是带有一定探索性的。事实上我党方面也是这样,大规模建立敌后抗日根据地是武汉陷落以后的事情。
  1938年武汉陷落以后,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过去常讲,此后国民党就是“积极反共,消极抗战”。“积极反共”从大趋势来讲没有问题,而对于“消极抗战”,学术界有不同看法。应该看到,当时国民政府基本上守住了一条相对稳定的战略防线,并组织了几次大的会战。
  关于国民政府的战时社会经济问题,出版的成果不少,改变了过去一概否定的结论,肯定了国民政府建立战时经济体制、抗战初期沿海工业内迁政策对支持全国抗战、发展大后方经济的积极作用。对官僚资本、国民政府统制经济体制、田赋政策等的研究尚有很大分歧,有待进一步研究。但对于国民党在抗战后期的腐败问题,应该没有争议,确实是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1944年豫湘桂战役后,陈诚接替汤恩伯任第一战区司令。前几年我在美国看到他写的回忆录。他提到了这一段,说到第一战区以后,分不清国民党军队到底是在组织作战还是在经商,从汤恩伯到各级指挥官都有自己的生意;军队与老百姓的关系坏到了极点。他在给蒋介石的报告中说,这样的部队怎能不败?
  抗战胜利六十周年,
  抗日战争史研究重点转移
  记者:90年代中期以后,抗日战争史研究重点转移,研究分析日本侵华政策和罪行,揭露日本右翼势力歪曲历史、颠倒黑白的种种谬论,成为新的热点、焦点,您觉得这是为什么?
  何理:这个问题从根本上讲是中日关系现实发展的一种反映。1972年邦交正常化以后,中日关系在开始的那一段时间还是很好的。但是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日本教科书问题的出笼,日本国内右翼势力为侵略历史翻案,否认日本侵略战争罪行的活动愈演愈烈,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日本右翼势力为侵略战争翻案的活动,日益超出一般历史问题的争论范围,成为关系到未来中日关系及日本与亚洲各国关系的重大政治问题。随着这种情况的出现,中国抗日战争史研究出现新的学术重点也是很自然的了。
  记者:日本侵略战争罪行是这一时期抗日战争史研究的焦点、热点问题,南京大屠杀仍然是投入力量最大、研究成果最集中的,同时,我们又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如慰安妇、劳工、细菌战、化学战等问题,也取得了很多成果,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您觉得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其他研究相比,有什么特点?
  何理:研究和揭露日本的侵略暴行,历来是抗日战争史研究的重要课题,但又是非常不容易的。为什么呢?一是日本宣布投降以后大规模销毁罪证,90%以上的档案资料都没了;二是作为受害者的中国来说,由于社会文化程度低、组织化程度低,也没有多少文字资料留下来。因此,档案资料问题成为这一研究的最大制约。近年来在档案资料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则是这一研究最大的特点。具体来讲,我觉得有两点:一是大量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比如慰安妇问题,苏智良等人从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基本上依靠社会调查,采访受害者、当事人、见证人,收集了大量资料,从而为研究慰安妇奠定了基础。二是大量收集国外档案资料,比如南京大屠杀问题。南京当时是国际大都市,有不少外国人留下了照片、影像、文字资料,也包括一些日本老兵的记述。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在这方面花了很大力气,花费重金到国外购买了不少档案资料,形成了规模。

 记者:如何对待中日历史问题,目前国内也有不同看法,比如有人提出:中日之间的历史问题已经解决,中国不应以“民族主义的狂热”来对应苛求日本。这种观点在国内引起很大争论,您怎么看?
  何理:总体而言,我不赞成这个说法。对日本国内的情况,我觉得应该一分为二地看。随着战后日本经济腾飞,日本国民的民族意识逐渐觉醒,要求日本成为一个普通国家,争取大国地位,这可以理解,我们确实没有必要以“民族主义的狂热”的方式来看待。在现在的国际环境下,日本再恢复到二战以前日本军国主义的道路是不可能的,我们对日本继续走和平发展的道路还是很有信心的。
  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就可以对历史问题忽略不计。历史问题并没有解决,日本右翼势力讲的那一套自由主义史观,本质上是军国主义历史观,核心在于美化侵略战争,其要害是否定日本战后的和平发展道路,这不能不引起中国和亚洲各国的高度警惕。这种对待历史问题的荒唐态度,直接影响亚洲各国人民的感情,影响亚洲的和平和稳定,也影响国际社会对日本的信任度。比如日本积极谋求成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亚洲各国普遍反应冷淡。为什么?根本就在于日本对待历史问题的态度。联合国本身就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产物,日本作为主要战败国,在历史问题上不能取得亚洲国家的谅解和信任,怎么可能加入?
  记者:近年来,中国抗日战争史研究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向,那就是中外学者共同研究历史,您怎么看这种现象?
  何理:我非常赞成这种做法。国际问题只有通过协商对话来解决对抗、制裁都不是好办法。在抗日战争问题上,各方要取得共识,协商对话的途径可能也是最好的。这么多年来,和各方面的学者交流不少,我感觉,只要公正地对待历史,尊重历史事实,有关各方在抗日战争问题上是能够达成基本共识的。具体来说,有两个方面:
  一是我们海峡两岸的学术交流。主要是通过与台湾学者的交流、对话,在抗日战争的许多基本问题上取得了越来越多的共识。90年代以后,台湾学者到大陆来的越来越多。我发现,随着台湾政治局势的变化,他们的观念也在变化。尽管目前还有很多分歧,但不是像过去那样只讲中共“游而不击”了,也承认中共在抗日战争中的作用。可以说,在国共共同抗日这个问题上,海峡两岸大多数学者之间是有了基本共识的。
  第二,我们和其他国家,主要和日本的历史共识问题。根据我个人和一些日本学者接触来看,双方交流也不是很困难,在战争性质等重大问题上是能够达成共识的。比如80年代中期日本石岛纪之先生写了一本书《中国抗日战争史》,就比较客观。我看他并不是左翼政治家,只是一个一般的学者。近年来,中日学者的对话、交流取得了很多积极成果。现在,又由政府发起,由中日学者共同研究历史,进行对话、交流,相比民间交流来讲,要达成共识恐怕要困难一些,道路会很漫长,但总是一种好的趋势,我们期待它早日取得更大的成功。
  记者: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
  何理:不用谢。以上这些意见只是对抗日战争史研究几个阶段性研究特点的介绍,并不是对抗日战争史研究的总体评介。抗日战争史研究正在深入,方兴未艾,还需要我们投入更大的努力。


 

                                                                            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全国范围的民间的非营利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尊重历史、遵循科学为原则,促进抗日战争史研究工作的繁荣。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团登记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秘书设在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宛平城内街1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推动、协调各地抗日战争史研究工作者从政治、军事、外交、文化等各个方面展开抗日战争史的研究

(二)征集、调查、收藏有关抗日战争的文物和文献、口头资料,促进抗日战争史研究的科学著作、文献资料、调查报告等的撰写和出版

 (三)主办专门的学术刊物,成为本会会员和其他研究者发表研究成果的园地。

 (四)开展同台港澳地区及在海外华人中新哦那个是抗日战争史研究的团体和个人的学术交流,加强国际间的抗日战争史研究的学术交流。

 (五)组织或协同有关机构进行抗日战争史的学术研究。

 (六)调查重要的抗战遗迹,向有关地方政府提出保护方案的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社会科学其他领域,但有志于促进抗日战争史研究的;

(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授予某些热心本团体会务的外国学者和国内外赞助者为本会名誉会员;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团体出版物撰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额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出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看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为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察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关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人和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中之前,须在业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对丁,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3约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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